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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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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图审查有哪些规定

    文章出处:行业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1-07-23
      

    1、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扩展资料:

    审查的内容:

    1、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