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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15年惠州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广东建工审图咨询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5-11-04
      

    惠市规建函〔2015〕232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现将《2015年惠州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辖区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任务。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惠州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4〕24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科〔2015〕36号),为做好我市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制定如下计划: 
    一、加强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工作要点:
    1.全面贯彻落实《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和培训工作;
    3.完善对绿色建筑的考核机制,做好绿色建筑检查工作;
    4.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完成省住建厅下达我市2015年绿色建筑建设目标考核任务。
    具体措施:
    1.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下四类建筑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1、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其他公益性建筑;2、惠城区新建保障性住房;3、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4、惠城区各镇(街道)范围内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
    2.严格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在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和施工监管,并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未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不得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开展以绿色建筑和评价标识政策法规、标准等为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4.各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市住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扶持政策,深化绿色建筑发展计划,落实扶持政策,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
    5.各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发展的水平,确保完成2015年全市绿色建筑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
    6.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绿色建筑和绿色小区评价标识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32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461号)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工作;请各单位于2015年4月28日前填写好《2015年绿色建筑建设工作计划表》(详见附件2)报我局科技教育科,传真:2117699。
    7.将绿色建筑的目标纳入节能考核指标和建筑节能专项考核,并作为每年一度的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二、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工作要点:
    1.2015年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例达100%,施工阶段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率达100%,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例达100%;
    2.做好《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信息系统》中我市建筑节能数据的上报工作;
    3.做好建筑节能检查工作。
    具体措施:
    1.完善现有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建筑节能闭合管理。规范节能设计变更、节能专篇、节能备案、施工方案、监理方案、材料进场及检测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管理,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当地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制度,在施工图及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告知性登记工作,保障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要求;
    2.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该系统定期上报建筑节能数据;
    3.开展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标准等为内容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普及建筑节能知识;
    4.组织全市各县(区)建筑节能检查,做好政府节能责任目标考核与下半年省住建厅组织的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检查工作。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工作要点:
    1.进一步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在建筑的应用,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模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规模;
    2.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具体措施:
    1.结合国家、省政策要求,鼓励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发展,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
    2.各县(区)要制定当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办法,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培训或宣传活动;
    3.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开展国家级、省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要求每个县(区)至少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县级示范项目1个。
    四、继续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
    工作要点:
    2015年要在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下,做好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工作。
    具体措施:
    1.各县(区)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县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公示工作,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把公示结果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体形式予以公开。加快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施;
    2.全市共须至少完成8栋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分解如下:市直(含惠城区)须至少完成2栋,各县(区)须至少完成1栋;
    3.继续推进大型公共建筑能效监测工作,实时监测的建筑年底前要求市直(含惠城区)新增2栋,惠阳区、大亚湾区、博罗县各新增1栋。
    五、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工作要点:
    抓好节能改造试点工作,鼓励各地多管齐下,大胆创新,按绿色建筑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具体措施:
    1.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经信等部门组织做好当地既有建筑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信息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各县(区)要将能耗较高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选择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为突破口,推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系统管理,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确立当地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多举措推动改造工作,着重引导既有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点的总结和推广工作,要求每个县(区)至少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示范项目(试点)1个。
    六、推动墙材革新,发展绿色建材
    工作要点:
    1.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蒸压加气砼砌块、陶粒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砖、轻质墙板、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有条件的县(区)适当发展非粘土烧结空心制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的发展利用;
    2.强化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巩固“限粘、禁实”工作成果,市区及县(区)城区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制品。结合建材打假重点工作,抓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
    3.研究出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
    1.推广绿色低碳技术产品,鼓励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的研究和生产,淘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各类产品;
    2.积极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推广加强推动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及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的应用;
    3.巩固“限粘、禁实”成果。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建材打假工作,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打击以生产“环保砖”名义生产实心砖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4.重点针对在建工程现场使用的新型墙材产品质量组织抽查工作;
    5.通过充分调研,出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
    6.认真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墙改基金对推广使用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经济杠杆作用。
    七、积极推进规划建设用地用电指标的核定工作
    工作要点:
    制订当地不同类型用地和不同类型建筑的建设用地用电标准,并开展规划用地用电指标核定工作的试点。
    具体措施:
    1.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制定规划用地用电指标定额,并开展规划建设用地用电指标核定的试点工作;
    2.有条件的地区组织编制规划建设用地用电约束性指标导则,研究本地区公共建筑用电限额参考标准。
    八、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工作要点:
    2015年惠州市散装水泥规划目标任务,具体分解情况将另外发文。
    具体措施: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80FD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4〕24号)和《关于推进惠州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实行绿色生产规范标准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4〕840号)要求,有序推进绿色搅拌站创建工作;
    2.贯彻落实《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加强监管工作,抓好“三禁”工作。根据《关于惠州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惠市规建函〔2014〕976号)要求,全面推广预拌砂浆;
    3.进一步提高全市散装水泥使用率,预拌混凝土的覆盖向镇一级推进;
    4.组织全市各县(区)散装水泥工作检查,做好迎接下半年省散装办组织的全省检查工作。
    九、其他重要措施和任务
    1.积极推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化发展,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2.总结我市“十二五”期间散装水泥、墙材革新、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为省里面出台“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做准备。同时,制定出台我市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发展规划;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现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要点。各县(区)要在8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各县(区)按要求完成年度的散装水泥和墙材革新工作总结及专项资(基)金征收统计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统计结果上报我局墙改节能办。

    附件1:

    2015年全市绿色建筑建设任务

     

    来源: 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时间: 2015-03-25